基隆法院 114清41187一

基隆市安樂區新會段32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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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20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5.4
保證金:
9.1
總坪數:
11.7
坪單價:
3.9萬/坪
持分地坪:
11.7 坪
總現值:
38 萬
拍後增值:
-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會段 324地號,面積 774.5 m2,持分 1/20,45.4 萬
法院筆錄 (10)
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安樂區新會段(下同)32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06號北方約93 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可能有部分墳墓坐落其上」。土地使用 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3.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 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按1~4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 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 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 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不得異議。
11.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無押權設定登記。
14.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會段 324地號
774.5 m2 × (1/20) × 9,800 元 - 45.4 萬元
= -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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