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15-5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06號西北方約63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其上有墳墓、一棟磚造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2.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 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