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清41187四

基隆市安樂區新會段315-5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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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20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64
保證金:
32.8
總坪數:
0.4
坪單價:
387.2萬/坪
持分地坪:
0.4 坪
總現值:
1.4 萬
拍後增值:
-16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會段 315-5地號,面積 28 m2,持分 1/20,164 萬
法院筆錄 (4)
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15-5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06號西北方約63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其上有墳墓、一棟磚造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2.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 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 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 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 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不得異議。
6.
無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會段 315-5地號
28 m2 × (1/20) × 9,800 元 - 164 萬元
= -16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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