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 鎖匠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由警員及鎖匠協助開門入內。屋內擺有法院文書。天花板及牆 壁有潮濕壁癌,因房屋為木造有嚴重漏水,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據地政人員略稱,無增 建情事。
4.
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商業區(商
5.
,為木造平房。屋 齡約106.99年」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