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據估價師稱房屋有部分占用6 94地號國有土地,另頂樓有增建,加蓋超過10年以上。嗣房客盧○秀於屋內稱已住在此8-9年, 每月租金新臺幣9,000元,現未打合約,每月逕匯款至債務人帳戶,尚有押金2個月,另其有養1 隻狗,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曾有非自然死亡情形不清楚,惟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經視察屋內一樓格局1廳1衛1廚、二樓格局1室1廳、三樓格局2 房1衛,無漏水壁癌剝落情況。估價師並稱建物面寬原來於測量圖上記載545公分,實際測量只 有455公分,可能須作面積更正。
7.
本件301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占用延年段694地號國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 函覆,債務人前以本件房屋承租前揭國有土地,承租面積為約11平方公尺,與該處訂有
8.
國基租字第DC102D0100006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
9.
建物坐落之6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 先承買權。惟為使拍賣標的得合一使用並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如6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10.
依基隆市政府函,本件拍賣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仁愛區公所查報違章建築在案, 違建情形為RC.磚造,1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28.91平方公尺,違建分類屬舊違章建築,影 響公安類型:下水道施工空間不足。
11.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trial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1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 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