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之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及 鎖匠到場執行,經開鎖入內後,屋內陳設齊全,有水電,客廳有祖先牌位及神明,代理人稱: 「無增改建情形,亦無分管車位。」。據鑑定報告略記載:「二樓有獨立出入口,另室內有樓 梯通往屋頂平台。室內格局為兩房一廳一衛,西側陽台外推,廁所、浴室、樓梯等牆面水漬、 溼氣較重,室內樓層高度約2.87公尺,屋齡約55年等語」。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回覆該局查訪未遇屋主,並經詢問一樓租客張全華稱無法認定是否曾 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等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 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 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 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 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本件拍賣之1562建號(層次:2層)與287建號(層次:1層),門牌同為祥豐街68巷269號,本 件係拍賣1562建號部分,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