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12月1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487-2地號土地為培德路12巷 29號建物之1/4佔用,建物左方巷道佔用,培德路12巷12號至26號建物門前巷道 佔用,為一T字型土地。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 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另本標 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 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 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 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 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 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 投標人注意。
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4.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5年4月1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50217573號函稱:487 -2地號土地(分割自487地號土地)為
5.
基府都建字第00001號建造執照。 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關法定空地利用之 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不可再開發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 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 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