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楊春祥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萬元。
3.
民國115年6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519之 1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正信路225號建物後方處之土地,其上為擋土牆所座落;
5.
519之1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正信路225號建物後方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 分為山坡空地,部分為雜木林;
6.
519之1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正信路225號 建物前方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道路。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 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 別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 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