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2萬元。 2.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萬元。 3.向林憲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萬元。
3.
民國114年9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無水無電,客廳 及房間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形,廁所天花板則有掉落情形,室內留有少許傢俱及廢棄物,研 判應為空屋。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經查訪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