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3.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與花圃。20-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號碼基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系爭
5.
180-2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25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且 無路可達。」等語。
6.
據民國115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3-
11.
20-8地號土地依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示,已為東信段三小段6 2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是該土地應不得再另為建物之建築基地,其開發使用 應受有限制。又上開土地現供作基隆市立體育中心附近之停車場使用中,所有 權人是否曾與他人締結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關係或其他得使用收益該土地之法 律關係,取得13-
12.
20-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需繼受原所有權人與使用停 車場之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均有不明,若生爭議恐須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確 定,故應賣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1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定後,均不點交。
14.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本件拍賣即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 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所繳金額予原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 於本件開標前親自到場並向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陳明者,得當場指各 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