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55萬元。 2.向林神連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2.
民國114年9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有 水有電,室內陳設凌亂,客廳及房間堆置大量雜物,桌上留有第三人吳○如之藥袋及學生使用 之課本。隔壁第三人林○男出現,並稱其有本件執行標的之鑰匙,現由其偶爾來訪之親屬使 用,債務人已十餘年未見,本件執行標的之水、電費均由其繳納。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 的經查訪未遇。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