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166萬,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114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在場稱為債務人本人表示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 用、1樓有神明桌、使用天然氣。惟債務人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另提出債務人與第三人大元和置 地建設有限公司所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該影本略載:「租賃契約期限為民國113年5月1日 至133年4月30日止,按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承租使用範圍:15坪(基隆市中正區 中正路656巷118號1樓部分)」等語,復於115年8月12日另檢附債務人為保證人、第三人大元置 地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聚郃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契約,並稱與第三人大元置地建設有 限公司重新協議租約內容之租約影本,該影本略載:「租金為3000元,承租使用範圍:3坪(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