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166萬,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114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在場稱為債務人本人表示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 用、1樓有神明桌、使用天然氣,故本件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10年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海 沙屋、為鋼筋屋、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之情事、且有漏水等語。另依基隆市警 察局第二分局114年4月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33238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據鄰居 表示該屋老舊等語;依基隆市政府114年4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17068號函略載:本府目前 並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旨揭建物非本處列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