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40萬元。 2.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28萬元。 3.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6萬元。 4.向林蘇本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2.
民國114年3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門口塞有大量信件,屋內無水無電,室內各層樓留有部分廢棄物,第
3.
三層樓牆壁油漆脫落情 形嚴重,第四層樓增建部分內置有神桌及牌位。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承 租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又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 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
4.
建號6000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 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 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