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40萬元。 2.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28萬元。 3.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6萬元。 4.向林蘇本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2.
民國114年3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門口塞 有大量信件,屋內無水無電,室內各層樓留有部分廢棄物,第
3.
三層樓牆壁油漆脫落情形嚴 重,第四層樓增建部分內置有神桌及牌位。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