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員警到場,標的位於四層建物中的三 樓,敲門無人應門後,由鎖匠開鎖進入,無人在家,客廳有神明桌、祖先牌位,有日常生活用 品,屋內有油漆部分剝落。嗣警局查報該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建物非 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該建物 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 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抵押權新臺幣32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