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 到場執行,債務人李浩睿返家稱房屋(含增建部分)出租與第三人勵○○,租期自112年11月25 日至113年10月2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租期屆滿後未訂立書面契約,以口頭續租迄 今。另系封房屋增建為房屋後側之廁所及二樓全部。建物坐落土地位於中正公園細部計畫範圍 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據執行期日現場債務人李浩睿及114年9月15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稱並無上開情事,本院並 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 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 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44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9.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80萬元,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