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8月20日執行筆錄記載,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債 務人本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其居住使用中,屋內有神明廳,無漏水,油漆剝落,地政人員稱無 增改建情形。另關於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等情,債務人稱無上開情事,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3.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5.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