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56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00萬元之抵押權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00萬元之抵押權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到場執行。 現場由第三人即承租人李○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明桌供奉關 公。屋內因潮濕而有壁癌,牆壁剝落及滲水嚴重。屋內擺放大量生活雜物。在場地政人員陳 稱:「系爭建物之屋頂突出物以外之鐵皮空間為增建」。
3.
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277土地屬住宅區(住
5.
另債權人於114年9月24日向本院具狀陳明並提出承租人李○與債務人就本件執行標的所締 結之租賃契約。是應買本件執行標的應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之適用,而需承受與承 租人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應買前注意。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