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第三人即承租人李○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明桌供奉 關公。屋內因潮濕而有壁癌,牆壁剝落及滲水嚴重。屋內擺放大量生活雜物。在場地政人 員陳稱:「系爭建物之屋頂突出物以外之鐵皮空間為增建」。
4.
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277土地屬住宅區(住
6.
另債權人於114年9月24日向本院具狀陳明並提出承租人李○與債務人就本件執行標的所締 結之租賃契約。是應買本件執行標的應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之適用,而需承受 與承租人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應買前注意。
7.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 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 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系爭建物第303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8764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 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