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42地號土地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萬元(抵押權人:邱○洲), 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維德醫院)房屋為中心,
5.
639 地號土地位於東方200公尺、307公尺、80公尺、96公尺、98公尺處,其上均為 雜木林。另
6.
674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207公尺、2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另808地號土地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90巷266號房屋為中心位 於西北方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除80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其餘土地均為「保護 區」,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 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