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抵 押權人:陳○榮)、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萬元(抵押權人:邱○洲), 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維德醫院)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北方108公尺、88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 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