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會同債權人及鑑價人員實施查封時,債務人本件在場稱:「房屋 係由自住、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標的內客廳天花板油漆有大面積剝落,本件標的位於 海中天社區,有管委會」等語。
3.
依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區域範圍為基隆中正區鄰近基隆市五期重劃區的大型 住宅社區,為基隆市中正區與信義區交界區域的較新開發的住宅社區,土地使用呈中高度利用 狀態;建築型態以華廈即大樓產品為主。區域建物約90%供純住宅使用,約10%為小型商業使 用;依現場觀察,整體建築維護情形尚佳」等語。又依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17日基府都計參字 第1140248408號函稱:「本件134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5.
關於系爭房屋是否有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債務人在場 表示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 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