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96萬元(新光)、95萬元(新光)、53萬元(新 光)、60萬元(景○尚),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 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屋內有神明廳。並據地政人員稱有增建(即暫編2088建號建 物),原是天井,現為臥室、廚房及廁所。現場觀之房屋內有多處壁癌、漏水痕跡。本件標的 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本案經現戡,整體建物外觀老舊, 室內維護條件價差。室內後方並有增建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208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