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普通抵押權3,500,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梁○○。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普通抵押權3,500,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袁○○。
3.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到場執行。債務人本人在場,屋內擺放大量生活雜務及廢棄家具、垃圾,天花板及牆面 因發霉而有大量霉斑及漏水導致地板濕滑。債務人在場略稱:「系爭343建號建物現由其居 住使用中,有電有水,建物內有嚴重漏水」。在場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建物二樓有增建 情形」。
4.
據民國115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
5.
,建屋天花板有鋼 筋裸露導致漏水情形,屋齡約47年。」等語。
6.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 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 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7.
系爭建物第343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1013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 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六)拍定後,僅點交343建號建物,其餘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