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500萬元(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1573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履勘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 門入內,無人在家、無神明廳。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1月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424 40號函檢送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所略載:經電訪本件債務人稱: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 使用,然其兒子曾於標的內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且因上開房屋拍賣,故人平時未居住於標的, 偶爾從外縣市回來居住等語。故157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1月3日基警 二分偵字第1140242439號函檢附警察局刑案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可知:1573建號 為家庭暴力罪殺人事件案發現場。依基隆市消防局114年12月18日基消調貳字第1140108682號函 略載:經查標的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另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511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東明路77巷18 2號房屋後方之山坡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