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2.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本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本人 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天然氣,屋內擺有大量生活用品雜物。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增建部分為頂 樓平台。
4.
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7.
系爭建物第23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457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 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