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會同地政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下同)69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60之13號』建物旁之空地,目前為雜草地。」等語。
3.
依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土地使用管制情形:住宅區(住
4.
; 主要管制法令:都市計畫法、擴大案主要計畫【中華路,文化路地區細部計 畫】;交通運輸便利性:佳;使用現況:雜木雜草叢生無經濟農林作物無地上 建物;嫌惡設施之有無:協和火力發電廠。」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使用現況已詳如不動產附表,惟關於使用分區及 使用上限制,應買人於投標前務請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 令之規定,若有疑問應逕洽權責機關詢問。六、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是否業經或將來可能辦理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 他使用上之法令限制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 向相關機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