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敲門無 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後進入。系爭建物有水無電,現場已搬離大部分家具及物品,留有廢棄衣 物及破損家具,無人居住,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建物客廳及臥室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 形,牆壁亦有滲水跡象。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 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不在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系爭房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44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