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大門敞開,經會同員警進入屋內, 無水電供應,各處堆積廢棄物,房間內牆壁有漏水壁癌情形,陽台欄杆已損壞,屋況呈現廢棄 多時狀態。於113年4月11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3年7月11日回覆該局曾派員查訪系爭建物附近鄰居,其稱未聽聞 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7月3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紀 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7月1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資料,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 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 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 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 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101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其坐落 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房屋占用土地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如經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查明解 決,並承擔遭拆除風險。
9.
本件基地之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10.
本件僅拍賣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其基地之所有人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 5第5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建物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 人注意。
11.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