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5月23日及前次執行之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上有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二路89 巷28號建物佔用,另建物部分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之建 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標的之建物 係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有佔用他人土地情形,惟佔用權源不明,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 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 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另經基隆市政府回報,本件建物曾於81 年因有查報違章情事,拆除在案,故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 認,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