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 價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3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中山區中 山二路107巷32號建物全部及屋前水泥空地占用。」,而債務人係居住於前開建 物內。又基隆市政府115年3月2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50013533號函稱:本件拍 賣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建物係第三人所有,非在拍賣範圍,又該建物占用 土地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解決。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 人,或主張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得聲明優先承 買,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9.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人, 請應買人注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