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二樓出租第三人,一樓作為下新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租期自民國112年1月起 至112年12月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訂有書面租約,三樓為其他共有人堆放雜物使用。 六、52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 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單一 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