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陡峭,無臨路。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六、本件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林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本件分1到6標分別拍賣,如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定。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