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為梯形,地勢平坦,無臨路。
3.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六、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分1到6標分別拍賣,如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定。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