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係無路可達 之雜木林山坡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無出 租及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陡峭由西向東抬升,現 況地上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4.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 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 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另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 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