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至拍賣土地現場之往來道路因前日之大雨導致路上有落石坍方,無路可達,依空照圖觀之現有茶園巷經過,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無人使用。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相關地上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