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未直接臨 路,其上有一棟一層樓磚造建物(門牌號碼為山林巷60號),其餘為空地;債 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 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 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現況地上為建物 座落及空地,須經由他人土地方能到達。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 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 標無效。
6.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 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