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42地號上部分為門牌古亭路
4.
24-3號建物占用,部 分為上開建物前之廣場空地。
8.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13.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 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 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 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 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 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