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土地為道路,部分為水溝。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 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