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養殖漁塭, 另依債權人提供之租約所示,現由第三人 黃○○承租經營中,期間自112年12 月1日起至117年12月1日止,每年租金新台幣(下同)15,000元;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土地上漁塭內所養殖之漁產不在拍賣範圍,且現由第三人黃○○承租 中,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2月1日止,每年租金新台幣(下同)15,00 0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