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5地號土地部分為漁塭, 部分為空地。
7.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本件僅拍賣土地,標的土地上魚塭內之養殖器械及養殖物,均不在拍賣範 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11.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 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