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8月2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母親、胞弟同住,坐落土 地係胞弟所有,無租約,3樓設有神明廳,建物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牆壁有裂痕,並稱無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3樓有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 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