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須經過他人魚塭,現場可通行之道路有 設柵欄擋住,致無法進入,依航照圖所示,應為魚塭。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 土地現為養殖使用,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位置為裡地。惟實際使用情況,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魚塭內漁獲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4.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47年大甲農地重劃區土地,無 欠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 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 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