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635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魚塭(惟本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勘察時池內已乾 涸無水),少部分為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地上物(磚造飼 養場及飼料桶)坐落,其餘則長滿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債務人占有 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前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部分,故拍定後得按現況點 交之。
2.
本件拍賣之土地,尚無顯著資料顯示遭人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應買人應先 自行至現場勘察。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 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前開情形,買受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減 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 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