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無作物,為門 牌號碼青雲路三段363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