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3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 空地,部分有一磚瓦造一層未保存建物,後本案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 號
2.
5土地上有多棟房屋,編號3土地部分道路,空地、農用地,編號4土地為 農業使用,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