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7-1地號土地係菜 園;580地號土地係空地。惟實際使用及作物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