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稱現由第三人居住,另據鑑定人稱,
2.
三樓部分增建, 僅二樓未增建,屋頂增建一個屋突,四樓全層增建,屋頂積水。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三層樓 高鋼筋混凝土造透天建物(現況增建為四樓),一樓前、三樓後及四樓有增建,內部保養維護情 形普通。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 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5.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