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在場人翁姓男子表示系爭建物現由其與親戚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建物。另依 估價報告書記載,該建物為共有人使用,水電供應正常,保養維護稍差,外觀及內部建材老 舊。又該建物其中2.2平方公尺坐落鄰地276地號土地,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 院無涉,應買人應自行處理。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 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3.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之危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