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8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黃敏雲(租期自11 3年8月1日起共4年),建物房間牆壁有龜裂、壁癌等情形。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出租中,無 專有車位,維護保養差,屋內多處明顯龜裂(是否有結構受損需依結構鑑定單位為準),磁磚破 損及壁癌等情形。
3.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 務人使用權之有無,仍請應買人請自行查明,並負擔前手未繳管理費,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 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