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查封時,標的為磚造有夾層平房。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由債 務人之祖母居住,鄰人稱債務人居他處,該標的由債務人祖母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案建物坐 落基地寶來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