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係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現為空地、雜草叢 生,土地上有堆置雜物、廢鐵架、板模等,據債權人稱拍賣標的為債務人占有 使用。本件若債權人所陳稱屬實且無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另應買人應至現場察看標的情形,不得以標的堆置雜物或其他廢棄物等聲請法 院撤銷拍定,本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3.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 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 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