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舜3776

新竹市延壽段196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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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6 ~ 2025/11/0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2
保證金:
3.8
總坪數:
52.3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52.3 坪
總現值:
36.3 萬
拍後增值:
17.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市 延壽段 196地號,面積 691.8 m2,持分 1/4,19.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5/5,總底價 30萬,保證金 6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5/6/9,總底價 24萬,保證金 4.8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3拍,2025/7/28,總底價 19.2萬,保證金 3.8萬,坪單價 5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 96地號土地其上為雜草,另有座水井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因執行現 場無人可供詢問無法得知該水井係何人設置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 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 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 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4.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 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 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 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
9.
土地增值 (1)
1.
新竹市 延壽段 196地號
691.8 m2 × (1/4) × 2,100 元 - 19.2 萬元
= 17.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27
1拍 不點交
28.2 坪 / 268 萬
2025/8/20
1拍 不點交
7.6 坪 / 119 萬
2025/8/13
1拍 點交
127.4 坪 / 73.1 萬
2025/9/15
1拍 不點交
18.2 坪 / 75 萬
2025/8/21
3拍 不點交
58.5 坪 / 67.8 萬
2025/8/21
3拍 不點交
298.3 坪 / 343.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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